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LBZC2026-C3-020107-DHG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自治区财政林业领域转移支付资金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寻村小微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 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不小于1年(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质保期内,当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发生改变或成果出现质量问题时,成交人须免费修改完善相关内容。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3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处理。 (3)供应商应配备与其承担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项目实施人员,实施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最少 3 人,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1)管护期6个月(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管护期内开展病虫害防治,枯死植株超过 10% 的须无偿及时补植,确保半年后种植区域植被覆盖度不低于80%。 (2)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3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处理。 (3)供应商应配备与其承担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项目实施人员,实施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最少 3 人,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2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正式生效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价 30%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完成总项目进度的70%,30日内支付项目总价40%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项目总价30%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每一期付款前开具当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付款。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乙方提交预付款材料,甲方收到请款材料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的项目预付款。 (2)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3)项目验收合格,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备案资料给甲方,甲方收到结算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100% 。 更正日期: 2026年08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作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 地 址: 来宾市兴宾区裕达新世纪3号楼 联系方式: 0772-42922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来宾市城南新区裕达新世纪A区2304栋2-4层 联系方式: 0772-42203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凤玲 电 话: 0772-422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