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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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正文摘录

更正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经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研究,对征集文件相关条款做如下澄清修改: 原征集文件 3、服务要求 3.11 条★(2)条款内容: 入围供应商拟投入车辆登记单位与供应商一致,响应文件需提供自有车辆明细表(含机动车所有人、号牌号码、注册日期、车辆品牌、能源类型、排气量、购车价格)。(供应商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未提供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现修改为: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若本单位入围后,将严格按照 3.11★(1)、★(2)要求,落实拟投入本项目自有车辆不少于 15 辆(其中小型轿车不少于 5 辆、SUV 车型不少于 5 辆、7 座商务车不少于 5 辆,车辆购置年限≤8 年,其余车型自行配置;车辆登记单位须与供应商一致),并完整提交自有车辆明细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等全部证明材料,接受采购人核查。若入围后无法按承诺提供对应车辆及证明材料,自愿承担相应违约及取消入围资格后果。 本澄清函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征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征集文件其他内容不作变动,若原征集文件条款与本澄清函内容不一致,以本澄清函为准。 开标时间顺延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 9 时 00整 特此澄清。 采 购 人: (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 (公章) 附件信息: 车辆租赁更正公告.pdf 145.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