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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000-50114 项目名称:2026年补充耕地质量验收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087000.00 最高限价(元):980.00 采购需求: 查看 ★

一、服务内容

1.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要求,对全省开展市级鉴定结果开展省级抽核,其中,计划全省开展3150个外业调查采样与样品制备(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布设点位开展外业调查采样,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包括:配合专家组完成外业调查(有效土层厚度、砾石含量等)和样品采集(容重样品和一般混合样品)。并根据踏勘情况填写《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实地踏勘表》。按要求拍摄地块景观照片、专家工作照。 2.采集的样品应放入样品袋,如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薄膜的小袋、布袋或纸袋等。注意塑料制品不宜长期包装和保存土样。打印好标签,内外各置一张,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深度、土壤名称、编号及采样人等,同时做好采样记录,填写《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 3.制备样品应在24小时内置于阴凉处自然风干或进行40℃以下的低温烘干(严禁暴晒或40℃以上烘烤),并挑出土壤中的动植物残体及砾石等杂物。风干或烘干后的样品使用木棍或塑料棍滚压进行粗磨,同时进一步清理植物须根及细小砾石,剩余土样需全部研磨直至全部通过2mm孔径尼龙筛,过筛后的样品用四分法分为检测样品和留存样品各1份,每份约500g。检测样品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进行细磨,用于实验室检测。涉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的,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样品制备。所有样品制备过程均应于监控设备下进行,监控视频保存不少于2年。留存样品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应移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或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处理。 4.制样场地要求设立风干室和样品制备室。应具备良好整洁温度适宜的风干室,面积应与承接制样任务数量相匹配。高温和高湿应配置相关设备。样品制备室应满足通风良好,每个制样工位适当距离,能够完全保证避免交叉污染。面积不少于80m2,室内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每个工位工作可以随时接受远程实时检查。制样过程全程摄像并保存记录至少3年。 5.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对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资料,所属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6.安全责任与保障:成交供应商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等,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投入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并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应投保的保险种类。 ★

三、需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1.《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 2.《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 3.《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 4.《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832650.00 最高限价(元):793.00 采购需求: 查看 002包: ★

一、服务内容

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要求,对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等市级和沈抚示范区鉴定结果开展省级抽核,其中,计划完成1050个土壤样品检测(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

二、服务要求

1.按照要求对开展耕地质量鉴定的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开展内业测试化验。包括:土壤容重、pH、有机质、有效磷、速效钾、机械组成等。涉及污染状况需检测土壤污染指标(土壤镉、土壤汞、土壤砷、土壤铅、土壤铬、土壤铜、土壤镍、土壤锌共8项指标)。 2.检测机构应具备CMA资质、信誉良好、有土壤检测经历。 同一检测机构不得参与不同层级的同一地块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检测任务。检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制订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样品检测质量控制方案,主动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质控与检查,并对质控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控制:包括土壤样品的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内部质量保证并提供质量保证方案。并配合招标单位对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对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资料,所属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5.安全责任与保障:成交供应商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等,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投入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并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应投保的保险种类。 ★

三、需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1.《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 2.《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 3.检测方法 土壤有机质的测定,按NY/T 1121.6-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有效磷的测定,按NY/T 1121.7-2014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速效钾的测定,按NY/T 889-2004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容重的测定,按NY/T 1121.4-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pH的测定,按NY/T 1121.2-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污染状况指标的测定,按GB 15618-2018规定的方法测定。 耕层土壤质地的测定,按NY/T 1121.3-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采用国际制土壤质地分类,分为黏壤土、粉(砂)质黏壤土、砂质黏壤土、壤土、粉(砂)质壤土、粉(砂)质黏土、壤质黏土、黏土、砂质黏土、重黏土、砂质壤土、砂土及壤质砂土。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832650.00 最高限价(元):793.00 采购需求: 查看 003包: ★

一、服务内容

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要求,对沈阳市、大连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等市级鉴定结果开展省级抽核,其中,计划完成1050个土壤样品检测(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

二、服务要求

1.按照要求对开展耕地质量鉴定的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开展内业测试化验。包括:土壤容重、pH、有机质、有效磷、速效钾、机械组成等。涉及污染状况需检测土壤污染指标(土壤镉、土壤汞、土壤砷、土壤铅、土壤铬、土壤铜、土壤镍、土壤锌共8项指标)。 2.检测机构应具备CMA资质、信誉良好、有土壤检测经历。 同一检测机构不得参与不同层级的同一地块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检测任务。检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制订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样品检测质量控制方案,主动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质控与检查,并对质控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控制:包括土壤样品的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内部质量保证并提供质量保证方案。并配合招标单位对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对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资料,所属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5.安全责任与保障:成交供应商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等,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投入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并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应投保的保险种类。 ★

三、需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1.《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 2.《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 3.检测方法 土壤有机质的测定,按NY/T 1121.6-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有效磷的测定,按NY/T 1121.7-2014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速效钾的测定,按NY/T 889-2004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容重的测定,按NY/T 1121.4-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pH的测定,按NY/T 1121.2-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污染状况指标的测定,按GB 15618-2018规定的方法测定。 耕层土壤质地的测定,按NY/T 1121.3-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采用国际制土壤质地分类,分为黏壤土、粉(砂)质黏壤土、砂质黏壤土、壤土、粉(砂)质壤土、粉(砂)质黏土、壤质黏土、黏土、砂质黏土、重黏土、砂质壤土、砂土及壤质砂土。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832650.00 最高限价(元):793.00 采购需求: 查看 004包: ★

一、服务内容

按照《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要求,对锦州市、阜新市、盘锦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等市级鉴定结果开展省级抽核,其中,计划全省开展1050个土壤样品检测(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

二、服务要求

1.按照要求对开展耕地质量鉴定的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开展内业测试化验。包括:土壤容重、pH、有机质、有效磷、速效钾、机械组成等。涉及污染状况需检测土壤污染指标(土壤镉、土壤汞、土壤砷、土壤铅、土壤铬、土壤铜、土壤镍、土壤锌共8项指标)。 2.检测机构应具备CMA资质、信誉良好、有土壤检测经历。 同一检测机构不得参与不同层级的同一地块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检测任务。检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标准等制订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样品检测质量控制方案,主动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质控与检查,并对质控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控制:包括土壤样品的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等环节的内部质量保证并提供质量保证方案。并配合招标单位对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对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资料,所属权均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5.安全责任与保障:成交供应商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等,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其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投入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并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应投保的保险种类。 ★

三、需执行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1.《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6〕26号); 2.《辽宁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操作指南(试行)》(辽农田〔2026〕132号); 3.检测方法 土壤有机质的测定,按NY/T 1121.6-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有效磷的测定,按NY/T 1121.7-2014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速效钾的测定,按NY/T 889-2004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容重的测定,按NY/T 1121.4-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pH的测定,按NY/T 1121.2-2006 规定的方法测定。 土壤污染状况指标的测定,按GB 15618-2018规定的方法测定。 耕层土壤质地的测定,按NY/T 1121.3-2006规定的方法测定。采用国际制土壤质地分类,分为黏壤土、粉(砂)质黏壤土、砂质黏壤土、壤土、粉(砂)质壤土、粉(砂)质黏土、壤质黏土、黏土、砂质黏土、重黏土、砂质壤土、砂土及壤质砂土。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1包:无 002包、003包、004包: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2)投标人具备服务需求中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提供CMA资质证书附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8月31日23时00分至2026年09月0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