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

一、项目编号

LZBE2026-1135..1B1

二、项目名称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评审方法 是否价格扣除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座 综合评分法 否 600,000.00元 86.1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服务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一、投保险种

医疗责任保险

二、责任限额

每年累计责任限额 10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30 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 2 万元(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 5 万元(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 每次事故及累计公平责任限额 5 万元

三、追溯期

1、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无追溯期; 2、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 3 年,且不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 3、如果投保人断保后再次投保的,追溯期需重新计算,即追溯期至多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五、保险条款

1、基本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免费发现期条款 (4)不计免赔险条款 (5)公平责任条款

六、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一、法律费用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情形,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在支付前应告知保险人,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告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微信、QQ、短信告知等。 (2)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不得超出诉讼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指导价格或生效裁判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其中律师费用不得超过诉讼地律师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 (3)如某项法律费用无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指导价格、或生效裁判中未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则须事先经保险人同意,同意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微信、QQ、短信告知等 特别约定

二、鉴定费用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专家劳务费、尸检费等),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全额承担。 特别约定

三、医务人员特别约定

(1)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家庭医生、进修生、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请的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 (2)在本保险合同中,医务人员也包括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办科教发 [2008] 45 号)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 特别约定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养森(采购人代表) 、 王京明 、 雷天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取费基数,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服务类的收费标准计取。注:1、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须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龙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账 号:30201278019034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0.9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